实际用工单位采用无资质的劳务公司时,需承担以下兜底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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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带赔偿责任
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(如拖欠工资、工伤未赔等),需与无资质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该责任为法定强制性义务,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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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资支付兜底清偿
若因违法分包、转包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,用工单位(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方)需先行清偿,再向实际责任方追偿。此责任不受工程款是否足额支付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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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保险责任
用工单位将业务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时,其聘用人员发生工伤的,由用工单位直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。
法律依据与风险防范
- 核心法条
▶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2条:无资质派遣造成损害的,用工单位连带赔偿;
▶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36条:违法分包致欠薪的,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;
▶《安全生产法》第103条:发包给无资质方致安全事故的,承担连带赔偿。